太仓海事局关于实行突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4-27 08:44 浏览次数: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构建太仓水上交通安全共建共治共享局面,太仓海事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通告,现实行水上交通突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突出违法行为,包括:

(一)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

(二)进江海轮谎报、瞒报吃水;

(三)外国籍船舶、1000总吨以上进江海轮未按规定申请引航;

(四)客汽渡船舶超载运输、冒雾航行;

(五)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未申报,或有瞒报、谎报行为;

(六)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水上过驳作业;

(七)船舶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八)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

(九)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

(十)“三无船”从事水上交通或运输,及擅自利用“自备船”、非客船载人交通;

(十一)特定服务机构以故意拖延等各种形式拒绝免费提供,或变相收费提供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和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水上交通或锚泊服务;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及在船人员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

(十三)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船舶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组织要求。

二、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向太仓海事局举报,举报电话:0512-53700797。举报时,应详细说明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等信息,鼓励提供直接证据。

三、经调查属实的突出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太仓海事局将对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原则上给予不低于3000元、不高于行政处罚金额10%的现金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五、太仓海事局将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六、太仓海事局欢迎举报其他违法行为和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

特此通告。

 

 

 

       太仓海事局

 

2021年3月18日

编辑:(太仓海事局
信息来源:太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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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海事局关于实行突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来源:太仓局    时间:2021-04-27 08:44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构建太仓水上交通安全共建共治共享局面,太仓海事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通告,现实行水上交通突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突出违法行为,包括:

(一)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

(二)进江海轮谎报、瞒报吃水;

(三)外国籍船舶、1000总吨以上进江海轮未按规定申请引航;

(四)客汽渡船舶超载运输、冒雾航行;

(五)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未申报,或有瞒报、谎报行为;

(六)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水上过驳作业;

(七)船舶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八)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

(九)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

(十)“三无船”从事水上交通或运输,及擅自利用“自备船”、非客船载人交通;

(十一)特定服务机构以故意拖延等各种形式拒绝免费提供,或变相收费提供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和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水上交通或锚泊服务;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及在船人员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

(十三)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船舶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组织要求。

二、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向太仓海事局举报,举报电话:0512-53700797。举报时,应详细说明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等信息,鼓励提供直接证据。

三、经调查属实的突出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太仓海事局将对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原则上给予不低于3000元、不高于行政处罚金额10%的现金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五、太仓海事局将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六、太仓海事局欢迎举报其他违法行为和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

特此通告。

 

 

 

       太仓海事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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