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关于取消有关海事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1-08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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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人员:
为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要求,决定取消对以下五个事项的行政处罚。现通告如下:
一、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罚款;
二、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罚款;
三、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行为的罚款;
四、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行为的罚款;
五、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江苏海事局
2022年8月29日
编辑:(太仓督察处)
信息来源:太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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