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船舶:
当前,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多个省份多点爆发,为切实筑牢水路疫情防控屏障,坚决切断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的途径,根据镇江市《关于全面加强内贸水路运输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镇疫指交发〔202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进港前进行预报告。船舶计划进入长江镇江港进行靠泊、抛锚或其他作业,应提前24小时通过电话(0511-85275001)向镇江海事局进行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14天内是否经停过中高风险地区、船上人员健康状况、拟靠泊码头或拟停泊水域、预抵时间等。
二、中高风险地区来船进港时进行动态报告。14天内经停过中高风险地区的船舶在抵达长江镇江水域时,应通告甚高频09频道或电话(0511-85275001)向镇江VTS中心报告动态,接受VTS中心的问询。
三、船舶靠泊码头或水上服务区期间,应遵守码头疫情防控规定,岸上人员非必要不上船,船上人员非必要不上岸,船舶之间不得擅自搭靠。
换班或就医等确需上岸的船员,相关船舶向镇江市交通口岸防控组申请,由交通口岸防控组审批。换班或就医等确需上岸的船员,执行《镇江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12号通告》。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船员,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对其他地区船员,实行“3+11”健康管理措施,即3天居家隔离+11天健康监测。换班或就医等确需上岸的船员,由属地疫情防控机构落实闭环运转。
四、14天内经停过中高风险地区的船舶需要抛锚的,应到专用停泊区抛锚停泊,不得并绑锚泊,不得其他船舶混抛。其他船舶不得到专用停泊区抛锚。
五、船舶航行、停泊期间,严禁通过自备艇、非法交通艇等工具私自上、下船或上、下岸,严禁船舶违规搭靠。
六、严禁船舶在非法码头、非法作业点停靠,严禁在非法上岸点上、下人员。
七、港口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应按规范对船舶废弃物进行消杀,集中统一处置,禁止违规排放,并做好转运信息记录。对经停中高风险地区的船舶废弃物,应当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对经停中高风险地区的船舶生活污水,应按规范消毒处理,并自测合格后接收转运。
镇江海事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