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0132x/2023-00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现公布《江苏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江苏海事局2019第16号通告)《连云港、盐城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云海船员〔2020〕176号)同时废止。
持有原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签发的分别适用于南通、连云港、盐城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根据船舶总吨或主机功率按照以下规定于2024年12月31日前换发相应的江苏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一、按照《江苏海事局 连云港海事局 关于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互认的通告》要求,完成证书互认签注的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可以向互认签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二、未进行证书互认签注的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需经相应的港口概况培训补差培训和考核,并向船员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三、轮机部船员和值班水手可以直接向江苏海事局辖区、连云港海事局辖区任一具有相应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换发的江苏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原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满足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或符合职务晋升、吨位提高和功率提高要求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江苏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