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局多措并举大力推进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发布日期:2023-02-23 10:17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要求,降低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根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22〕76号)和《江苏海事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推进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苏海事函〔202313号)要求,南京海事局多措并举大力推进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一是加强宣贯,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根据《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和《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等要求,万吨级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货作业码头、2021年4月1日后新投入使用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2024年1月1日后80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油船,应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在开展现场检查、体系审核及调研走访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要求的宣贯,确保将相关要求宣贯传达到辖区每座原油、成品油码头及每个油轮航运公司,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强化绿色环保理念,提高节约资源、降低风险、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意识。

二是全面摸排,跟踪推进油气治理。对辖区内危化品码头、航运公司进行了摸排调查,并建立了辖区单位《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改造情况清单》。各海事处对照清单核实万吨级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货码头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与使用情况,并对到港作业的2021年4月1日后新建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和80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油船持续开展摸排,在清单上及时登记油气回收装置安装、改造情况,督促相关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并督促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码头、船舶加强使用。

三是加强监管,确保油气有效回收。跟踪全要素水上“大交管”系统中新增油气回收监管内容等情况,及时指导各海事处将油气回收监管纳入日常检查指标项目。各海事处督促辖区原油、成品油货主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的航运公司、码头企业开展合作;加强船旗国船舶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船舶油气回收设施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已具备回收条件的码头和船舶在装货作业中按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对未按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码头、船舶责令立即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依法进行处罚,杜绝恶意停用、闲置油气回收设施等情况。

四是强化协作,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与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联合监管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辖区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改造情况工作台账,及时通报工作信息;督促辖区码头建立落实船岸协同制度,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有效运行,对未按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或具备油气回收条件但不使用的码头,及时通报至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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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局多措并举大力推进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来源:南京局    时间:2023-02-23 10:1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要求,降低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根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22〕76号)和《江苏海事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推进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苏海事函〔202313号)要求,南京海事局多措并举大力推进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一是加强宣贯,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根据《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和《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等要求,万吨级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货作业码头、2021年4月1日后新投入使用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2024年1月1日后80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油船,应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在开展现场检查、体系审核及调研走访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要求的宣贯,确保将相关要求宣贯传达到辖区每座原油、成品油码头及每个油轮航运公司,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强化绿色环保理念,提高节约资源、降低风险、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意识。

二是全面摸排,跟踪推进油气治理。对辖区内危化品码头、航运公司进行了摸排调查,并建立了辖区单位《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改造情况清单》。各海事处对照清单核实万吨级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货码头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与使用情况,并对到港作业的2021年4月1日后新建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和80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油船持续开展摸排,在清单上及时登记油气回收装置安装、改造情况,督促相关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并督促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码头、船舶加强使用。

三是加强监管,确保油气有效回收。跟踪全要素水上“大交管”系统中新增油气回收监管内容等情况,及时指导各海事处将油气回收监管纳入日常检查指标项目。各海事处督促辖区原油、成品油货主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的航运公司、码头企业开展合作;加强船旗国船舶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船舶油气回收设施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已具备回收条件的码头和船舶在装货作业中按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对未按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码头、船舶责令立即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依法进行处罚,杜绝恶意停用、闲置油气回收设施等情况。

四是强化协作,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与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联合监管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辖区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改造情况工作台账,及时通报工作信息;督促辖区码头建立落实船岸协同制度,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有效运行,对未按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或具备油气回收条件但不使用的码头,及时通报至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