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0132x/2024-001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指挥中心 | 组配分类: | 应急处置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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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建立健全江苏海事局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保护水域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国家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部水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等。
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
《1979年国际水上搜寻救助公约》、《1974年国际水上人命安全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1.3适用范围
1. 江苏海事局各级机构对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灾害性天气、水文(海况)的预警、预防行动。
2. 江苏海事局及各分支局应对管辖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3. 发生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局辖区水域,或由上级部门指定、应其他海事机构请求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参照本预案实施。
1.4工作原则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应急响应投入的力量所需,实行江苏局、分支局分级管理;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分支局就近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形势、准确决策、相机处置,确保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优先救助人命。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尽力控制水上突发事件灾害损失,保证应对决策的科学性。
预防与应急响应相结合。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和突发事件的预防预控工作。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反应行动。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
1.江苏海事局设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担任。替代关系按局领导分工执行。
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法规规范处、财务审计处、指挥中心、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船员管理处、危管防污处、安全管理处、科技信息处、宣传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各分支局负责人。
2. 江苏海事局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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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警和预控
3.1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3.1.1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陆地)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5.长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1.2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陆地)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5.长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1.3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陆地)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及船只等受损的情形;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5.长江水位迅速上涨,监测预报即将到达警戒水位且洪峰即将通过。
3.1.4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省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省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损失轻微的情形;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
江苏局指挥中心负责通过各种渠道收集、跟踪可能引发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的灾害性气象、水文、海况等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信息:
1.气象、海洋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水文、气象、海况信息预报;
2.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报道;
3.中国水上搜救中心、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通报信息;
4.长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等上级机构的信息、指令等;
5.各分支局报送的信息。
3.2.2信息评估及预警发布
1.江苏局指挥中心分析收集到的可能引发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的灾害性气象、水文、海况等信息,评估其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或危害。
2.各分支局应收集有关本辖区的可能引发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评估其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或危害。
3.经评估确定热带气旋、江淮气旋、寒潮大风、汛期(高水位)会影响本辖区,江苏局指挥中心及各分支局应采用一切有效手段收集信息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其他
江苏局指挥中心接到雾、霾等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或气象信息后,应及时起草发布有关灾害或极端天气预警警报。
3.3预控行动
江苏局指导各分支局,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预控工作。发布预警后,分支局应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灾害性气象、水文、海况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本单位响应应急预案或反应程序,通知相关领导进入指挥岗位;
2.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对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灾害性气象、水文、海况的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4.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相关海事处(执法大队)提高现场巡航频度,督查相关涉水单位做好防抗工作,保持应急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6.必要时通知相关人员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7.其他准备工作。
3.4预警支持系统
江苏局指挥中心应会同通航处通过VTS、海岸电台、手机短信平台、AIS系统、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航行通(警)告,或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各分支局应及时接收相关信息,并针对本辖区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对船舶停泊密集区加强现场宣传。
4.分级与信息流转
4.1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重大水上突发事件、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和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4.1.1特别重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
6.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水上突发事件做出跟踪、报告批示;
7.在春节、国庆节等节日和两会及国内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7.交通运输部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水上突发事件做出跟踪、上报批示;
8.外国籍船舶在我局管辖水域沉没,并造成外国籍人员重大伤亡(3人以上);
9.在春节、国庆节等节日和两会及国内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6.长航局、部海事局领导同志对水上突发事件做出跟踪、上报批示;
7.在春节、国庆节等节日和两会及国内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8.外国籍船舶在我局辖区水域沉没。
4.1.4一般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5.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6.接到或收到与水上搜数有关的信息。
4.2信息流转
1.发现或接到水上突发事件后,分支局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江苏局报告,说明事件概况、已采取应对措施及请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在 1 小时内书面报告。
2.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
3.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4.涉及跨辖区的水上突发事件,各单位分别按照上述要求向江苏局报告。
5.发现或接到水上突发事件后,分支局在 1 小时内填写“险情上报与查询分析系统”并提交江苏局,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其中,较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还应按规定填报搜救信息快报。
不能在 1 小时内录入系统的,应先以电话形式报告,待条件许可时再及时补录。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由江苏局和分支局先行评估和判断。
涉及人员失踪、沉船、危险品泄漏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必须实时掌握搜救进展情况,及时通过系统“搜救信息快报续报”模块向长江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
6.分支局在重特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应向江苏局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
(3)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
(4)水上突发事件的抢救、处理情况;
(5)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后继处理意见。
7.分支局应根据地方政府要求和规定及时将水上突发事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接警
5.1.1 重点了解信息
接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1.报警者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名称、国籍、主要尺度、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等,是否为外国籍船舶;
3.突发事件发生时间;
4.突发事件发生地点,是否影响通航安全,是否需要实施临时交通组织;
5.遇险基本情况,遇险性质及损失情况,船舶是否有沉没危险,船舶沉没是否引发水域污染等次生险情;
6.遇险人数及伤亡情况,是否有外国籍船员;
7.遇险船舶种类,是否是客船、客汽渡船、油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舶;
8.遇险船舶载货情况,是否有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9.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10.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2
接警者应根据水上突发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进一步了解以下信息:
1.船舶搁浅(触礁)险情应了解:搁浅(触礁)船船艏向、船体倾斜度、船舶六面吃水等情况,了解搁浅水域水深、底质等概况,随时掌握搁浅(触礁)船舶所存在的危突发事件变化;
2.船舶碰撞险情应了解:船舶碰撞部位,有无造成水域污染等情况,随时掌握碰撞船舶因时间推移发生的危险程度变化情况;
3.船舶触碰码头险情应了解:船舶碰撞部位,码头名称、经营人、经营种类及泊位靠泊情况(如码头有船,了解靠泊船舶受损、人员伤亡及载货情况等),当时船及码头的碰撞部位、受损情况和主要危险,有无造成水域污染等情况,随时掌握当事船舶及受损码头(靠泊船)因时间的推移发生的危险程度变化情况;
4.船舶触碰大桥险情应了解:船舶碰撞部位,被触碰大桥名称、管理单位、触碰部位、受损情况和主要危险,随时掌握当事船舶及大桥因碰撞时间的推移发生的危险程度变化情况;
5.船舶火灾/爆炸险情应了解:火灾/爆炸部位、着火类别、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是否有危险品泄漏和爆炸危险、化学物质对人体的伤害等情况;
6.涉及客船、客(汽)渡险情应了解:客船、客(汽)渡载客(汽车)人数,是否载有危险货物,人员及船舶的受损情况,是否有进水、起火、沉没等危险等情况。紧急情况时,应首先掌握事故发生的地点、人员伤亡、火势和船舶浮力等情况,了解潮汐、水深、风向、风速、能见度等,及时提供给遇险船和救助船舶;
7.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遇险应立即从《常见危险货物应急处置指南》中查出该货物的理化性质和应急处置要求,以及人员防护措施、救治措施等。
5.2 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可通过以下途径对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向中国水上搜救中心查询;
7.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8.通过中国船讯网核实;
9.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10.其他途径。
5.3信息处置
1.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局辖区的,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江苏局辖区但不在接警分支局辖区的,接警分支局应及时将险情转告事发地分支局,立即向江苏局指挥中心报告并先期开展相应应急处置;
3.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江苏局辖区的,接警的分支局立即向江苏局指挥中心报告,江苏局指挥中心应及时通报事发海事局,或中国水上搜救中心。必要时,接警分支局可先期开展应急处置;
4.江苏局指挥中心直接接到的报警,应立即通知辖区事发地分支局和相关部门;
5.涉及船舶保安事件的,按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6.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4 指挥与控制
1.最初启动应急响应的分支局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直至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分支局或江苏海事局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2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江苏海事局请示、报告,并及时做出应急决策。
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如下图:
5.5 紧急处置
5.5.1应急指挥机构任务
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机构应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调集力量开展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1.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进入应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应急任务与具体措施;
3.根据水上突发事件态势,启动相应类别应急分预案或应急处置程序,调动应急力量执行应急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
5.指定现场指挥(员);
6.险情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各海事部门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7.根据应急情况,及时调整应急措施。
5.5.2 应急指令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参与水上应急工作的力量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搜救区域和搜救方式、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救助区域的海况或水文气象;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应急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所需信息。
水上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如下图:
5.5.3 应急处置保障措施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机构根据应急行动情况及需要,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5.4 应急力量与现场指挥(员)的任务
应急力量与现场指挥(员)要按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应急工作,将出动力量、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应急进展情况向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
5.6 分级响应
5.6.1分级响应及原则
1.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江苏海事局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3个级别,即Ⅰ级、Ⅱ级、Ⅲ级响应,Ⅰ级最高;
3.任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责任单位内最低一级水上应急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4.无论任何情况,分支局应首先对水上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应进行再分析、再评估,并对分支局的应急行动给予指导,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5.应急响应时,上一级指挥人员应对下一级指挥人员的应急反应行动给予指导;
6.江苏海事局启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Ⅰ、Ⅱ级),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分支局对其应急责任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各分支局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应急行动;
7.对于水上突发事件事态特别严重、可能产生的影响特别恶劣,需要广泛调集各类应急力量的,分支局应及时报江苏海事局和当地政府,江苏海事局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和中国水上搜救中心等有关单位,寻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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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应急通信
分支局在实施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全球水上遇险与安全系统、VHF等;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8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海事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
2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反应行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的,应先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1.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突发事件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2.分支局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3.在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分支局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0 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0.1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0.2内容
1.调查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断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7. 对应急新闻应对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1 应急行动中止和终止
5.11.1 应急行动中止
受气象、海况、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应急行动无法进行的,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中止水上应急行动;中止原因消除的,应当立即恢复水上应急行动。
5.11.2 应急行动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3.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4.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或受到控制。
5.12 信息发布
5.12.1 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江苏海事局及各分支局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新闻发言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2.对社会影响重大或较敏感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分支局应报经江苏海事局或当地地方政府同意后,以当地水上搜救中心的名义对外发布。
3.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12.2 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应急处置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13 特别状态下的水上应急
发生以下特别状态下的水上突发事件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政府预案要求采取应急行动:
1.水上发生局部战争时;
2.内河水域大堤决口,或水库大坝漫顶、溃口造成大量人员遇险时;
3.水上出现罕见极端灾害天气造成大量人员被困水上时;
4.江苏海事局管辖区域内发生山体崩塌、山体滑坡、地震引发海啸等严重地质灾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员遇险时;
5.船舶在江苏海事局管辖区域内发生疫情,需要紧急控制和救治的。
6 后期处置
1.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搜救责任区内搜救后评估工作,按照部海事局《海(水)上搜救行动后评估办法》(试行)要求,负责组织本搜救责任区内重大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后评估,各分支局负责一般及以下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后评估;
2.各分支局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工作;
3.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7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7.1.1避险水域
各分支局应调查了解各自辖区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避险水域应包括但不限于紧急冲滩水域、船舶避风水域和应急锚泊水域
7.1.2 应急保障
1.江苏海事局应指导并监督各分支局建立水上应急队伍信息库,掌握各辖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
2. 专家库。江苏海事局及分支局应建立应急专家库,聘任航运、海事、救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渔业、水文、气象、安全管理、新闻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3.江苏海事局及各分支局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运送应急器材提供保障,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本单位应急车辆不足或不能及时到位时可使用、租用社会车辆或私人车辆,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应予以补偿。
7.2培训与演练
7.2.1培训
1.江苏海事局及各分支局应定期举行包括应急处置、新闻发言人新闻舆情应对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江苏海事局应对各分支局组织的应急处置培训进行指导,并对各分支局的培训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
7.2.2演练
为了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部门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各参与部门应急能力,江苏海事局及各分支局应根据辖区的实际定期举行水上搜救、溢油等演练。
8 附则
8.1 定义与说明
1本预案所称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损害的事件。
2本预案所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是指采取应急措施以消除、避免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行为。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江苏海事局派出机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参照“分支局”相关要求。
8.2预案管理
8.2.1编制
江苏海事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各分支局负责本单位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反应程序的编制工作。
8.2.2评审
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根据应急预案或应急反应程序运行情况组织人员不定期对本级预案或反应程序进行评审。
8.2.3修订
当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较大缺陷时,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单位应及时修订预案。
8.2.4备案
分支局编制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反应程序应向江苏海事局备案。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