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事局创新“货主选船”机制 推动内河船舶封舱治理源头破题
发布日期:2026-10-21 16:58 浏览次数:

内河船舶舱口缺少风雨密关闭设施,遇降雨或甲板上浪易造成货舱积水,进而影响船舶稳性,是水上交通安全突出隐患。长期以来,因合规舱盖加装成本较高,部分船舶经营人存在“不装舱盖可多装货”的侥幸心理,辖区船舶未合规封舱、舱盖缺失等问题时有发生。江阴海事局创新运用“货主选船”机制从源头破题,推动封舱要求从“末端查处”向“源头选择”转变。目前,辖区封舱治理工作加快推进,第一批船舶已明确整改计划,封舱落实的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正逐步形成。

 一是创新源头治理机制,以“货主选船”倒逼舱盖加装。针对船舶舱盖加装成本高、单船整改意愿不强,以及“你装他不装”引发的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执法人员转变监管思路,引导辖区码头、货主将船舶风雨密舱盖要求纳入选船标准,在货物调度、运输承揽环节优先选用配备合规舱盖的船舶,通过货运环节将封舱压力传导至船东,从市场层面倒逼船舶经营人主动整改。

 二是设置合理过渡期,执法宣贯同步跟进。考虑到舱盖加装涉及船舶进厂改造、成本回收周期等实际困难,执法人员未采取“一刀切”禁限措施,而是划定缓冲期,对暂未配备固定舱盖的船舶,允许采用高强度篷布等临时替代措施过渡,但须满足“舱口全覆盖、边缘压实、绑扎牢固”的防雨封舱标准。缓冲期内,执法人员结合日常检查登轮开展封舱必要性宣贯,结合近期典型案例,向船员算清“安全账”和“经济账”,推动船舶由“等等看”转向“尽快装”。

三是推动区域协同联动,压缩监管洼地空间。针对以往“此地查封舱、彼地不查”导致船舶绕港逃避检查的问题,江阴海事局主动与上下游、相邻辖区海事机构加强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并及时了解浙江、上海等地封舱管理情况,推动跨区域监管标准趋同,有效压缩船舶“钻空子”空间。船方“迟装不如早装、观望不如整改”的预期更加明确,加装舱盖的主动性明显增强。

 四是强化封舱与超载协同管控,实现“一策多效”。江阴海事局在实践中发现,加装合规舱盖后,船舶装载高度受舱口围板高度和舱盖结构限制,客观上压缩了超载装货空间。基于此,现场执法中将封舱设施配备情况与超载核查一并纳入出港检查流程,对无舱盖且干舷明显不足的船舶,同步启动超载调查程序。同时,依托CCTV、智能卡口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常态化远程抽查,精准识别敞口航行、封舱不规范船舶;依托现场登轮检查,将封舱落实情况纳入船舶日常安全检查和码头履职核查重点内容,持续放大封舱工作的安全效益和治理效益。

 下一步,江阴海事局将持续强化封舱管理和超载管控“两条管理链”协同运用,深入推进“货主选船”机制运行,扩大码头和货主参与覆盖面,确保封舱治理从“破题开局”走向“常态长效”,持续规范内河船舶航行作业秩序,全力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编辑:(王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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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海事局创新“货主选船”机制 推动内河船舶封舱治理源头破题

来源:江阴局    时间:2026-10-21 16:58

内河船舶舱口缺少风雨密关闭设施,遇降雨或甲板上浪易造成货舱积水,进而影响船舶稳性,是水上交通安全突出隐患。长期以来,因合规舱盖加装成本较高,部分船舶经营人存在“不装舱盖可多装货”的侥幸心理,辖区船舶未合规封舱、舱盖缺失等问题时有发生。江阴海事局创新运用“货主选船”机制从源头破题,推动封舱要求从“末端查处”向“源头选择”转变。目前,辖区封舱治理工作加快推进,第一批船舶已明确整改计划,封舱落实的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正逐步形成。

 一是创新源头治理机制,以“货主选船”倒逼舱盖加装。针对船舶舱盖加装成本高、单船整改意愿不强,以及“你装他不装”引发的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执法人员转变监管思路,引导辖区码头、货主将船舶风雨密舱盖要求纳入选船标准,在货物调度、运输承揽环节优先选用配备合规舱盖的船舶,通过货运环节将封舱压力传导至船东,从市场层面倒逼船舶经营人主动整改。

 二是设置合理过渡期,执法宣贯同步跟进。考虑到舱盖加装涉及船舶进厂改造、成本回收周期等实际困难,执法人员未采取“一刀切”禁限措施,而是划定缓冲期,对暂未配备固定舱盖的船舶,允许采用高强度篷布等临时替代措施过渡,但须满足“舱口全覆盖、边缘压实、绑扎牢固”的防雨封舱标准。缓冲期内,执法人员结合日常检查登轮开展封舱必要性宣贯,结合近期典型案例,向船员算清“安全账”和“经济账”,推动船舶由“等等看”转向“尽快装”。

三是推动区域协同联动,压缩监管洼地空间。针对以往“此地查封舱、彼地不查”导致船舶绕港逃避检查的问题,江阴海事局主动与上下游、相邻辖区海事机构加强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并及时了解浙江、上海等地封舱管理情况,推动跨区域监管标准趋同,有效压缩船舶“钻空子”空间。船方“迟装不如早装、观望不如整改”的预期更加明确,加装舱盖的主动性明显增强。

 四是强化封舱与超载协同管控,实现“一策多效”。江阴海事局在实践中发现,加装合规舱盖后,船舶装载高度受舱口围板高度和舱盖结构限制,客观上压缩了超载装货空间。基于此,现场执法中将封舱设施配备情况与超载核查一并纳入出港检查流程,对无舱盖且干舷明显不足的船舶,同步启动超载调查程序。同时,依托CCTV、智能卡口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常态化远程抽查,精准识别敞口航行、封舱不规范船舶;依托现场登轮检查,将封舱落实情况纳入船舶日常安全检查和码头履职核查重点内容,持续放大封舱工作的安全效益和治理效益。

 下一步,江阴海事局将持续强化封舱管理和超载管控“两条管理链”协同运用,深入推进“货主选船”机制运行,扩大码头和货主参与覆盖面,确保封舱治理从“破题开局”走向“常态长效”,持续规范内河船舶航行作业秩序,全力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