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参加江苏海事局在线访谈。
[07-24 15:00]
- 主持人
近年来,长江江苏段船舶载运垃圾等固体废物非法跨境转移、非法倾倒事件偶有发生,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相关要求,切实保护长江江苏段生态环境,海事部门依法履职,持续严厉打击通过船舶非法载运、转移、倾倒固体废物和船舶污染物等行为。今天,我们特地邀请到常熟海事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整治等相关工作情况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参与互动。
[07-24 15:00]
- 主持人
下面我来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天走进演播室的各位嘉宾:常熟海事局执法督察处胡军辉副处长,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邹玉萍副处长,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三级主办马起峰。在座的嘉宾将在现场给大家介绍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整治相关工作,并回答网友的提问,欢迎网友们参与进来。胡处长、邹处长、马主办,跟网友们打个招呼吧。
[07-24 15:01]
- 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副处长 邹玉萍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一起互动交流。
[07-24 15:02]
- 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三级主办 马起峰
网友们大家好。
[07-24 15:02]
- 主持人
相信广大网友和我一样,可能对固体废物缺乏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请胡军辉副处长给我们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07-24 15:03]
- 常熟海事局执法督察处副处长 胡军辉
好的,关于固体废物,我们国家也出台了不少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定义及分类给出了明确的说明。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07-24 15:05]
- 主持人
谢谢胡处长。相信大家对固体废物有了较为直观的认识。我了解到,今年4月,江苏省统一部署了排查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处置倾倒专项行动,各地各部门都在认真推进落实。那我们海事部门是怎么开展该项工作的呢?我想请邹玉萍副处长给大家介绍一下。
[07-24 15:07]
- 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副处长 邹玉萍
好的,主持人。根据全省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海事工作实际,江苏海事局在4月份开始,组织开展长江江苏段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整治。江苏海事部门统一思想认识,结合《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贯彻落实,严厉打击辖区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码头、锚地、服务区、停泊区及过往船舶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一方面强化承运方的法治意识,自觉杜绝非法载运固体废物等行为;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性,完善固体废物水上违法运输、倾倒行为监督举报渠道和监管机制,努力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
[07-24 15:08]
- 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副处长 邹玉萍
其次,强化固体废物涉污行为排查。全面开展运输固体废物船舶检查,包括载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淤泥等船舶,对装卸作业码头、水上加油站点进行重点抽查,深入排查存在非法倾倒潜在风险区域。将固体废物运输船舶检查纳入日常巡查工作内容,根据船舶非法载运和倾倒固体废物特点,加强对辖区水域疑似载运固体废物船舶,尤其要加强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捷水道等非通航密集区停泊、作业船舶的检查,加大夜间巡航检查力度。
[07-24 15:11]
- 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副处长 邹玉萍
再次,持续加强船舶防污染现场监管,重点核查船舶生活垃圾、货物垃圾、含油类污染物等收集处置情况,严厉打击船舶偷排垃圾等违法行为。高度重视污染物接收船舶通过水路运输的方式转运处置船舶污染物等行为,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安装视频监控等要求,通过无人机巡航、现场巡查、比对船舶水污染信息系统和CCTV监控信息等方式,确保船舶污染物不入江,严防船舶污染物水路转运处置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
此外,海事部门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联合开展现场执法等方式,积极做好固体废物联合监管工作。
[07-24 15:13]
- 主持人
从邹处长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海事部门对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已经有了全面的部署和具体的举措。我想了解下,专项整治以来,有没有相关的案例可以给我们具体讲一下。
[07-24 15:15]
- 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副处长 邹玉萍
在我们长江常熟辖区目前还没有查处相关案例,但在江苏其他分支局辖区已有相关的查处案例。请我们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三级主办马起峰来给大家介绍下。
[07-24 15:17]
- 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三级主办 马起峰
好的。我介绍一个2024年5月的案例,某海事处执法人员夜航期间,发现一无法匹配AIS信号的雷达回波,执法人员通过目视也未见船舶信号灯等灯光,海巡艇靠近雷达回波后,发现一艘关闭灯光和AIS的重载船舶,随即通过甚高频提醒该轮开启航行和AIS。该轮关闭AIS和灯光,航行态势异常,执法人员随即指引该轮靠妥某码头等待调查。经调查发现,该轮装载渣土且没有“渣土处置证”,结合异常航行动态,该轮存在往长江倾倒渣土的嫌疑。执法人员依法将此案移交当地污染攻坚专班和生态环境部门作进一步调查。
[07-24 15:18]
- 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三级主办 马起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商经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最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07-24 15:20]
- 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三级主办 马起峰
海事部门现场检查中,一旦发现运输固体废物船舶未持有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部门签发的转运手续等行为,在禁止船舶离港的同时,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报至生态环境部门;对于载运疑似固体废物货物的嫌疑船舶,及时联系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鉴定,并做好记录。对于船舶排放污染物性质恶劣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司法机关,并积极配合做好行刑衔接。
[07-24 15:21]
- 主持人
感谢马主办的介绍。再请马主办谈谈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长江水环境保护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07-24 15:23]
- 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三级主办 马起峰
好的。船舶在长江水域运输、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将会带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公共健康威胁、航道安全隐患、经济损失等多方面危害。
环境污染方面,一是水体污染,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可能泄漏到长江水体中,如重金属、有机物、化学药剂等,导致水质恶化,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资源的利用;二是土壤污染,若固体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意外掉落或不当处理,可能会污染长江沿岸的土壤,破坏土壤结构和肥力,影响农业生产和生态系统。
生态破坏方面,一是危害水生生物,污染的水体可能导致水生生物中毒、死亡,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二是影响渔业资源,受污染的水域不利于鱼类等水产品的生长和繁殖,对渔业生产造成损失。
公共健康威胁方面,一是水源安全,长江是许多地区的重要饮用水源,固体废物带来的污染可能威胁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引发疾病;二是食物链传递,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积累和传递,最终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潜在危害。
航道安全隐患方面,一是堵塞航道,大量固体废物如果进入航道,可能会造成航道堵塞,影响船舶的正常航行;二是影响通航设施,如船闸、桥梁等,增加航行风险。
经济损失方面,一是环境治理成本:污染后的治理和修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二是渔业、旅游业等受损:生态破坏会导致相关产业的经济损失。所以我们必须要严格监管和打击固定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
[07-24 15:24]
- 主持人
针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请胡处长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吧。
[07-24 15:27]
- 常熟海事局执法督察处副处长 胡军辉
好的。我简要介绍几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船舶运输、装卸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向水体、滩地和岸坡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的联防联控。当事人一旦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07-24 15:28]
- 主持人
听了刚才海事几位领导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介绍,我想大家对此项工作应该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我想把下面的时间留给我们的热心网友,欢迎大家就今天的话题提问,现场嘉宾会给大家答复。
[07-24 15:31]
- 常熟海事局执法督察处副处长 胡军辉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07-24 15:33]
- 常熟海事局执法督察处副处长 胡军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三条指出,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经报备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
[07-24 15:36]
- 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副处长 邹玉萍
你好,江苏海事局已经在外网公开了各分支局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如果您发现了在长江江苏段有涉嫌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可以拨打所在辖区海事部门的电话,也可以直接拨打长三角“总客服”电话4008012395,这是24小时服务电话。我们对您的来电将及时跟进处置。
[07-24 15:44]
-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就进行到这儿,有关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问题,欢迎广大网友朋友随时与我们交流。谢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07-24 15:45]
- 常熟海事局执法督察处副处长 胡军辉
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来到江苏海事局在线访谈节目,希望今天的话题对大家能有帮助。 [07-24 15:02]